(2017)新0104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国寿与中建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寿,中建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55号原告:王国寿,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中建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钱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斯曼古丽·麦麦提,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企划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王国寿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清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