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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志勇与董军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勇,董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勇,男,39岁。被执行人董军军,男,31岁。本院在执行周志勇申请执行董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志勇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128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