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某锋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刑初45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锋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4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锋,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1995年4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5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锋在本市海珠区敦和路46号美宜佳超市门口被抓获,并被当场缴获白色晶体5包(净重47.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1O包(净重4.8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同案处理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锋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资料,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做出的说明、检定证书、检定结果,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理化)字【2017】00287号理化检验报告活动、美宜佳超市录像、称重录像、案发现场照片、抓获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称量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锋的供述和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锋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合计在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黄某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锋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黄某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扣押的手机3台、挂包1个、白色晶体5包、白色固体10包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许文楚于泽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