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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喜涛与孟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喜涛,孟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551号原告:董喜涛,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孟堃,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喜涛诉被告孟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喜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董喜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堃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喜涛承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超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