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喜涛与孟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喜涛,孟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551号原告:董喜涛,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孟堃,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喜涛诉被告孟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喜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董喜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堃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喜涛承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超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