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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林、李星宇、康建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吴林,李星宇,康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林,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李星宇,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康建国,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吴林、李星宇、康建国罚金一案中,我院(2016)渝0109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洪明审 判 员  陈安燕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