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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田草与张必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草,张必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519号原告:田草,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纯,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必华,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田草诉被告张必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田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田草负担。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