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昊成广告装饰工程部、袁亨利与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昊成广告装饰工程部,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袁亨利,张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3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雁塔区昊成广告装饰工程部。经营者:李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墨铁柱。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欣。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亨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豫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毅。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昊成广告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昊成广告)、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翔华东公司)、袁亨利与被上诉人张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昊成广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墨铁柱与上诉人蔚翔华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李帅欣、上诉人袁亨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豫西及被上诉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昊成广告针对蔚翔华东公司、袁亨利、张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蔚翔华东公司、袁亨利、张毅赔偿其损失577225.2元(蔚翔华东公司承担577225.2元的70%,袁亨利和张毅共同承担30%)。2、诉讼费由蔚翔华东公司、袁亨利、张毅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证据显属不当。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损失为577225.2元的客观事实存在,一审法院仅认定150000元与客观事实相违背。一审判决未对其提交的证据作出是否认可的明确表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蔚翔华东公司针对昊成广告的上诉辩称,1、火灾不是其公司造成的,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合同中有约定应由昊成广告自行承担后果。3、昊成广告造成的损失与其公司没有因果关系。4、昊成广告损失数额不能确定,不能排除任何合理怀疑。5、昊成广告的注册地不在其市场,所以存在多个经营地点,更不能证明损失是本案的经营地所产生的。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昊成广告的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责任。袁亨利针对昊成广告的上诉辩称,1、昊成广告是与蔚翔华东公司签订的合同,即便火灾发生了,是因为市场没有准建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没有消防设施属于三无市场,因此牵连到昊成广告。因为市场没有消防设施,导致其他商户的损害牵连,因此赔偿责任应由昊成广告与蔚翔华东公司承担,与其无关。2、昊成广告属于无照经营,没有营业主体资格,因此昊成广告主观上存在过错。3、发生火灾是由于蔚翔华东公司系三无黑市场,这才是导致昊成广告损失的直接原因。本次火灾与西安市高新区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以下简称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没有关系。4、消防认定书上认定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是起火点,是因为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从蔚翔华东公司市场负责管理的二级变电箱接入的动力电出现问题引燃了轮胎店的门头。张毅针对昊成广告的上诉辩称,其意见同袁亨利的答辩意见一致。蔚翔华东公司针对昊成广告、袁亨利、张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蔚翔华东公司不承担昊成广告的财产损失75000元。事实及理由:其公司并非本案中火灾的直接行为人,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50%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昊成广告应举证证明火灾与蔚翔华东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昊成广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不予支持。昊成广告针对蔚翔华东公司的上诉辩称,1、蔚翔华东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合同约定的条款无效,房屋租赁给昊成广告时应当有符合建筑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还要进行消防验收这是蔚翔华东公司的法定义务。2、昊成广告注册地确实不在市场,但是不在市场的过错方就是蔚翔华东公司,因为蔚翔华东公司属于三无市场,才导致营业执照无法办理,昊成广告将涉案商铺承租后将此变为昊成广告的加工场所。3、关于采购材料等都是以昊成广告名义进行,发货地均是涉案商铺地。袁亨利针对蔚翔华东公司的上诉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150000元数额其认可,但其还是道义上承担30%的责任。其他损失应由蔚翔华东公司承担。2、一、二审诉讼费其不承担,应由蔚翔华东公司、昊成广告承担。张毅针对蔚翔华东公司的上诉辩称,其意见同袁亨利答辩意见一致。袁亨利针对昊成广告、蔚翔华东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袁亨利承担昊成广告财产损失共计45000元(150000元的30%)。2、诉讼费由蔚翔华东公司与昊成广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昊成广告的实际损失金额150000元,符合客观事实,其无异议。一审判决认定蔚翔华东公司承担50%的责任与客观不符。涉案的市场没有准建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没有消防设施,系导致火灾发生与扩大的主要原因。再结合起火的具体情况蔚翔华东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作为公共场所的广告牌市场应当按照《消防法》、《消防条例》的特殊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昊成广告无照经营,蔚翔华东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导致火灾无法控制,蔚翔华东公司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昊成广告针对袁亨利的上诉辩称,1、袁亨利上诉请求部分不能成立,昊成广告的损失应是577225.2元,应由袁亨利在该数额的基础上承担30%。2、既然袁亨利愿意承担30%责任,那么袁亨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3、昊成广告不存在无照经营,一审阶段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袁亨利在一审阶段也予以认可。蔚翔华东公司针对袁亨利的上诉辩称,1、二审法院应当判决袁亨利、张毅承担法院认定的昊成广告的所有损失,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驳回袁亨利的其余上诉请求,因为火灾系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造成的,蔚翔华东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张毅针对袁亨利的上诉辩称,其同意袁亨利的上诉请求。昊成广告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蔚翔华东公司、袁亨利、张毅赔偿昊成广告经济损失共计577225.2元;2.判令蔚翔华东公司退还昊成广告租金26190元;3.本案诉讼费由蔚翔华东公司、袁亨利、张毅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蔚翔华东公司、袁亨利、张毅对于昊成广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租赁收款收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袁亨利、张毅对于蔚翔华东公司提交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昊成广告及蔚翔华东公司对袁亨利、张毅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2015年3月30日,昊成广告与蔚翔华东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昊成广告承租西安高新科技产业园创汇路9号一期B6号商铺从事广告、标牌经营业务,合同签订后昊成广告向蔚翔华东公司支付了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租金共计2619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承租方应做到防火、防盗安全经营,并自备消防器材。2016年5月18日20时许,位于西安市创汇路9号广告标牌市场AB区门面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烧毁单层钢结构建筑一栋,受灾商户9家,商户内所有物品全部烧毁。2016年6月3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到火灾现场进行勘验,专项勘验显示,火灾发生当晚,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门头上方出现三次打火现象,后向下掉火渣,继而西侧电线杆及门头依次冒火花。2016年6月16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出具高公消认字(2016)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市场A区门面房从东向西第三家(即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排除雷击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对于昊成广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照片及位置图仅能证明昊成广告所承租商铺的位置及铺内物品已全部毁损,但无法证明在火灾发生时商铺里具体有多少财产,价值多少。其提交的与西安泰祥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店面装修合同及收款收据能够证明系昊成广告对本案涉案商铺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费72260元;昊成广告提供的设备销售合同及收款收据及其他收款收据、销售清单能够证明昊成广告曾购买过相关设备、耗材及用品;其提供的制作及安装合同能够证明昊成广告于2016年5月12日承接了陕西世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LED全彩显示屏P3模块项目,制作费为45520元;其提供的制作协议能够证明昊成广告于2015年11月2日定作了室内样品标牌,花费40490元;其提交的西安航天发动机厂10车间企业文化建设项目定做合同及收款收据能够证明昊成广告于2016年4月28日承接西安航天发动机厂10车间企业文化建设项目,并预收设计费5000元;其提供的贝斯特商贸广场导视系统制作协议及收款收据能够证明昊成广告于2016年5月8日承接西安贝斯特康复路商贸广场环境到时系统项目,预收设计费15000元。袁亨利、张毅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明2015年4月8日,张毅与蔚翔华东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由张毅承租西安高新科技产业园创汇路9号一期AFA8号商铺并以袁亨利名义经营西安市高新区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以下简称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租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约定乙方(即张毅)应做到防火、防盗安全经营,并自备消防器材。袁亨利、张毅提供的照片、施工图及视频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用电的注意义务,能够对火灾的发生免责。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蔚翔华东公司、袁亨利、张毅是否应对昊成广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2.昊成广告主张的损失应如何认定。关于焦点1,张毅作为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的使用人和经营人,对自已使用的商铺有谨慎管理、预防火灾的法定义务。本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故张毅未能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应对火灾的发生承担责任。袁亨利系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的登记经营者,应与张毅对昊成广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袁亨利与张毅辩称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内部电路改造系经过专业设计且下班后店员再三检查后才离开,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节,一审法院认为电气线路即使经过专业设计施工,也不能排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员工下班检查后离开也并不能排除该店铺内已无用电设备,故对于袁亨利与张毅上述辩称不予采纳。蔚翔华东公司作为广告标牌市场的出租方和管理方,其出租给昊成广告的商铺未通过消防验收,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且亦未尽到对其管辖线路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另外在火灾发生后也未能及时通知昊成广告,故蔚翔华东公司应对火灾的发生及扩大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结合蔚翔华东公司、袁亨利、张毅的过错及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袁亨利、张毅承担50%的责任,蔚翔华东公司承担50%的责任。关于焦点2,昊成广告主张其因火灾发生导致的损失共计577225.2元,但根据昊成广告提交的证据,已无法证明火灾发生时涉案商铺内具体有多少财物,但综合考虑昊成广告因火灾受损的必然性、举证的可能性及装修和财物的折旧,结合昊成广告提供的相关票据及相关照片酌情认定昊成广告损失为150000元。其主张的设计损失因未能举证其收取的费用是否向定作人返还,故不予支持。至于昊成广告主张蔚翔华东公司退还租金一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雁塔区昊成广告装饰工程部财产损失共计75000元;二、被告张毅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雁塔区昊成广告装饰工程部财产损失共计75000元,被告袁亨利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61元,由被告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张毅、袁亨利负担3500元并连同判决之款一并付给原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另查明,涉案市场未经过消防验收。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蔚翔华东公司与袁亨利、张毅对本案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2、昊成广告主张的损失应如何认定。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排除雷击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蔚翔华东公司作为出租方和管理方,将未经过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的商铺出租给昊成广告,且在出租期间对商铺的电气线路未尽到注意及维修义务,在火灾发生后也未及时通知昊成广告。故,蔚翔华东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对火灾的发生及扩大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本次火灾的起火点在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而其的实际使用人和经营人为张毅,张毅对自已使用的商铺有直接的支配、控制的权利,应当履行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等义务。现起火点商铺的起火原因是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说明张毅对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并未做好定期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没有做好定期对商铺内的电气线路进行维护,确保电气线路安全使用。张毅没有履行好防火的法定义务,对造成火灾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袁亨利系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的登记经营者,应与张毅对昊成广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综合以上情况及本案事实证据并结合火灾发生的原因,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袁亨利、张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蔚翔华东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酌定适度,并无不当。关于昊成广告的损失数额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昊成广告上诉称其财产损失为577225.2元,对此昊成广告负有举证责任。而昊成广告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的证明火灾现场内涉案商铺的财务具体数额,且二审中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考虑火灾发生的突然性、受损的必然性及商铺内经营的必须用品,结合昊成广告提交的损失清单,相关票据、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昊成广告的损失为15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昊成广告、蔚翔华东公司及袁亨利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83元,由西安市雁塔区昊成广告装饰工程部负担7708元,由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5元,由袁亨利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吉利审 判 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