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青海申请执行张艳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海,张艳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海,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被执行人张艳芹,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北岸七英里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青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艳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呼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