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和顺县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与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吉安建筑有限公司,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78号申请人:和顺县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汉村。法定代表人:冀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负责人:曹旭永,村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和顺县吉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和顺县吉安建筑有限公司275200.25元、支付令申请费1809元,执行费40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1037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