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欧静、赖勇、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欧静,赖勇,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负责人舒可,行长。被执行人欧静。被执行人赖勇。被执行人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定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欧静、赖勇、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020362元、执行费为1260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静、赖勇、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29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