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秀敏、金凤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敏,金凤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964号申请执行人:郭秀敏,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金凤鸾,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敏与被执行人金凤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6执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