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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成某1与成某2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1,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成某1。被执行人:成某2。本院在执行成某1与成某2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成某1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建军审判员  宋怀信审判员  秦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