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成某1与成某2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1,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成某1。被执行人:成某2。本院在执行成某1与成某2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成某1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建军审判员 宋怀信审判员 秦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