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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成业诉隋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业,隋立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201号原告:孙成业,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隋立华,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孙成业与被告隋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成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业撤回对被告隋立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成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孙成业承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