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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余华堂与胡小蕾、罗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堂,胡小蕾,罗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487号原告:余华堂,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宜城市。被告:胡小蕾,女,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被告:罗坤,女,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原告余华堂与被告胡小蕾、罗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余华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华堂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华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华堂负担。审判员  张松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金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