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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传玉对师红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49号申请人:韩传玉被申请人:师红梅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韩传玉与被申请人师红梅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对被申请人师红梅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