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3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与高传义、李玉芬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高传义,李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3民初20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民安大街金源商厦商服楼15B-17B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殿伟,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隆化街三委七组。身份证号码:230182197011030016。被告高传义,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朝阳乡胜平村二十四委。身份证号码:232101195406093411。被告李玉芬,女,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朝阳乡胜平村二十四委。身份证号码:23210119530628342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与被告李玉芬、高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