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范某某、王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范某某,王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588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某某,女,居民。被告:王某,男,住址、职业同上。被告:魏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王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范某某的丈夫魏西成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2年3月24日借款20万元,2012年12月25日借款20万元,2013年3月15日借款30万元,共计9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魏西成及其妻范某某催要借款,但一直未有结果,被告王某、魏某某系魏西成的儿子,后魏西成于2016年8月16日意外去世,原告得知后向三被告催要借款,也未有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预交的6400元退回原告何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焘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