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莫昌有、蔡桂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昌有,蔡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莫昌有,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蔡桂成,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莫昌有与被执行人蔡桂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