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余晓龙与王游、王泽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龙,王游,王泽文,周来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891号原告:余晓龙,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游,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王泽文,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周来清,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余晓龙诉被告王游、王泽文、周来清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余晓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晓龙与被告王游、王泽文、周来清对彩礼返还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余晓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余晓龙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