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牙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牙江峰,陈爱丽,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负责人林海,行长。被执行人牙江峰,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东兰县,现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陈爱丽,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兰县巴畴乡板加村达拉屯*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1106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执行牙江峰、陈爱丽、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牙江峰、陈爱丽、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牙江峰、陈爱丽、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62220.1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紫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