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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柳书华与汪宗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书华,汪宗山,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汤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庄村民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746号原告:柳书华,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汪宗山,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第三人: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汤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庄村民组。负责人:冯庆华,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书华与被告汪宗山、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汤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庄村民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书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宗山、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汤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庄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书华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王佳意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