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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胡献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献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09号被执行人:胡献美,女,1963年5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献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胡献美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胡献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90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胡献美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审审判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