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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天文与赵洋、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文,赵洋,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62号原告:周天文,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洋,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王华,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文诉被告赵洋、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文以赵洋向其借款时,赵洋已与王华离婚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文撤回对被告王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匡江山审 判 员  万 蕊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荣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