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太芬与四川博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太芬,四川博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沈太芬。被执行人四川博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沈太芬与被执行人四川博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太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博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办证义务并给付本金3149.21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博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京龙嘉苑小区三个车位予以查封,并拟进入处置程序。现因本案属于集团案件,涉案人数较多,现本院在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提取有关材料,证实该项目涉及办证问题需待相关办证机关依法审查后若符合办证条件方可办理,故以(2017)川0112执638号案件进行处置执行。现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博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沈太芬本金3149.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