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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市龙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市龙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霍永发,董淑梅,于新光,任小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王义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龙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于新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永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霍永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霍永发,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董淑梅,女,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于新光,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任小妮,女,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连云港市龙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霍永发、董淑梅、于新光、任小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龙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霍永发、董淑梅、于新光、任小妮财产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连云港市龙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霍永发、董淑梅、于新光、任小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61号,执行依据:(2014)连商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