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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某1与龚某、赵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龚某,赵某2,赵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095号原告:赵某1,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女,1932年4月2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赵某2,男,1955年9月1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3,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赵某1诉被告龚某、赵某2、赵某3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 判 员  蒋玲芳代理审判员  陈贤花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