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1924顾金龙与吴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金龙,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顾金龙,男,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利龙,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强,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顾金龙与被执行人吴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7033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暂时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根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拯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