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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贾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495号原告:赵某,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贾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告赵某诉被告宋某、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0一七年五��十一日书记员  李奥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