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炳松与陈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松,陈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447号原告:陈炳松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陈立民,男,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陈炳松与被告陈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松撤诉。审判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