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田永刚与徐春阳、代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刚,徐春阳,代家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038号原告:田永刚,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依兰镇。被告:徐春阳,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依兰镇。被告:代家星,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依兰镇。原告田永刚与被告徐春阳、代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永刚,被告徐春阳、代家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永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徐春阳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自2016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代家星对上述借款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日,徐春阳在田永刚处借款60,000元用于收种子,双方约定月利按2分计息,由代家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并口头约定一年后偿还借款。2016年11月20日,徐春阳在田永刚处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7年2月11日前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田永刚多次向徐春阳、代家星索要,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春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判令代家星对6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徐春阳、代家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徐春阳及代家星承认田永刚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春阳与代家星承认田永刚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春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永刚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3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代家星对上述60,000元借款及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3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计1,342元,由徐春阳、代家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