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绿薯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绿薯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马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绿薯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马越峰,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绿薯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6月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绿薯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马越峰于2017年5月11日缴纳案件履行款38392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