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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五莲县山梅机械厂与五莲县六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山梅机械厂,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道洼村,组织机构代码55891005-4。法定代表人:丁兆山,厂长。委托代理人:郑德敏。被执行人:五莲六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002933-2。法定代表人:赵葛氏,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令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鲁L×××××号牌小型轿车抵顶(2017)鲁1121执22号案件的全部执行款及执行费。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山梅机械厂与被执行人五莲县六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