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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冯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冯侃,权燕义,王国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冯侃,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权燕义,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国宽,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冯凯、权燕义、王国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冯侃名下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二环东路1472号(金光大厦)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3第0120**号】,2017年4月28日,罗群平(公民身份证号码:)以993000元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冯侃名下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二环东路1472号(金光大厦)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3第012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群平(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罗群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罗群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文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