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5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洛某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某某某,伍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5民初14号原告:洛某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某。系原告父亲。被告:伍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某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洛某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洛某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霖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