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薛强、王继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强,王继凯,胡立海,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强,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凯,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立海,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主要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女,公司职员。上诉人薛强、王继凯因与被上诉人胡立海、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与本案中商业三者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认定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并未查明,径行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违法行为判决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免责,事实和���律依据不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对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王继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