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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会军与敖尤图、苏布达、斯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军,敖尤图,苏布达,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军,男,汉族,1957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居委会。被申请执行人:敖尤图,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塔拉图鲁嘎查。被申请执行人:苏布达,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塔拉图鲁嘎查。被申请执行人:斯琴,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塔拉图鲁嘎查。本院在执行王会军与敖尤图、苏布达、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王会军申请撤回对敖尤图、苏布达、斯琴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