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546号申请人高某,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唐某,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申请人王文臣以与被申请人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唐某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振兴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马艳东以其位于赤峰市××区房屋(房权证号为1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振兴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马艳东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房权证号为1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