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少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少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351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少勇,男,壮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6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少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浙0106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少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退赔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黄少勇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人黄少勇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骏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锦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