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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车旭与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园林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旭,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园林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旭,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长军,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清和63号203室。法定代表人:雷振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要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海燕,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利强,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殿林,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车旭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园林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退还上诉人车旭。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宫 平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