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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初进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初进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802号原告:刘建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初进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公司,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初进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建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