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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三楞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楞,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民初321号原告:刘三楞,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乌海市。被告:张玲,女,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乌海市。原告刘三楞诉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三楞、被告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三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2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2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张玲辩称:借款属实,我一共欠刘三楞92060元,但刘三楞欠郭忠妻子张林英的钱,刘三楞将郭忠领到我家,让我将欠款直接还给郭忠。我已经偿还郭忠70000元,而且刘三楞拿我的建筑材料共计10000元,当时没有打条,但是有人证。2016年3月5日,原告刘三楞喝醉后去我家,将我丈夫的手指拧伤,当时刘三楞说给我丈夫10000元治疗费,但被告至今没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玲辩称其替原告刘三楞还款70000元、原告刘三楞曾拿其价值10000元建筑材料,以及原告刘三楞将其丈夫手指拧伤承诺赔偿10000元治疗费的事实,因其均未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也均未得到原告刘三楞认可,故对被告张玲以上辩称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张玲未向原告刘三楞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刘三楞要求被告张玲偿还借款9206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三楞借款9206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51元,由被告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