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军与曲延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曲延辉,侯亚斌,王子文,迟凤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66号原告:郭军,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强,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曲延辉,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侯亚斌,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王子文,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迟凤波,女,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与被告曲延辉、侯亚斌、王子文、迟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