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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军与曲延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曲延辉,侯亚斌,王子文,迟凤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66号原告:郭军,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强,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曲延辉,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侯亚斌,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王子文,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迟凤波,女,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与被告曲延辉、侯亚斌、王子文、迟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