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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诉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4816号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濮X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展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110元,减半收取计145555元,由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代理审判员  马晗珺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