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诉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4816号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濮X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展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110元,减半收取计145555元,由原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代理审判员 马晗珺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