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陕西增益钢联物资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陕西增益钢联物资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第1122号原告:安某某,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康,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增益钢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增强,经理。被告:陈某某,男,48岁,汉族,居民。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陕西增益钢联物资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安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增益钢联物资有限公司、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计取1115元,由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