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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王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王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1882号原告:李超群。被告:王绍华。原告李超群与被告王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绍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超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绍华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被告王绍华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返还。被告王绍华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绍华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李超群借款5万元、11万元,共计1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二份,均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6月底,借款本金及2016年7月1日起的利息未予返还。本院认为,被告王绍华向原告李超群借款16万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被告应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综上,原告李超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绍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超群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王绍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