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玉秋与嘉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秋,嘉禾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74号原告李玉秋,男。被告嘉禾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何小毛,该局局长。原告李玉秋因不服被告嘉禾县公安局嘉公(城)决字(2017)第0101、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分别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秋负担。审 判 长 彭国军审 判 员 谢丰辉代理审判员 孟超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当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