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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俊峰与李向红、李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峰,李向红,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4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向红,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荣,女,汉族,生于1959年12月15日,住郑州市。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51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081执197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光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