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小容王玉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容,王玉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4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容,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2012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28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玉东,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2001年11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1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执检刑诉[2017]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容、王玉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容、王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张小容接到高某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联系被告人王玉东,叫王玉东将毒品送到本市渝中区怡景大厦贩卖给高某。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玉东到上述地点,将净重0.37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高某,获毒资250元。双方交易后,被告人王玉东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并查获全部毒品和毒资。同月28日,被告人张小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小容、王玉东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均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小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容、王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二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证人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提取和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款赃物照片、毒品鉴定意见书、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渝0103刑初16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小容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对罪犯张小容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张小容于2017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原判刑罚尚余七个月二十二日未执行。前述事实有本院(2016)渝0103刑初1625号刑事判决书、(2016)渝0103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6)渝0103刑初1625号执行通知书、(2016)九司社矫报字573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容、王玉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0.37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小容、王玉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其犯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二日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玉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至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