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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玉鹏与姚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鹏,姚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466号原告:李玉鹏,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姚建东,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李玉鹏与被告姚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李玉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