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玉鹏与姚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鹏,姚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466号原告:李玉鹏,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姚建东,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李玉鹏与被告姚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李玉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