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144号之一原告: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滘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22590112853N。法定代表人:陈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新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67017072。法定代表人:李艳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济源,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兰,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 微信公众号“”